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774014545D/2024-0010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6-26
名称: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0049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00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4-07-12  浏览次数:-

周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治理噪音污染 切实维护城市安宁的建议》(第2024004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1点“在街心公园、广场设置电子屏幕,由公园和广场管理部门管理”的建议

  根据《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公园管理机构为履行管理义务而使用的除外”“公园管理机构发现游人有违反公园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报告”。目前我市城市公园主要由属地管理,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规定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同时根据《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如黄旗山城市公园等大型城市公园,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昼间标准为55分贝,夜间标准为45分贝,游人自带扩音器音响等设备跳广场舞,如出现声音过大的情况,公园管理人员会及时劝阻、提醒。下来,我局将加大力度指导各公园管理部门进行精细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公园设置噪声监测设备,更好地保障公园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

  二、关于第2点“在街心公园、广场、小区、街边明牌警示禁止制造噪声”的建议  

       若在公园、广场、小区、街边等地新增明牌警示,通常需要公园管理部门、小区物业、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商讨,但即使设置了明牌警示,基于不同人对噪声的界定和重视程度的不同、监管范围较大,执法人员难以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处置等实际困难,仍然无法保证杜绝噪声污染。目前,我局主要依托城管片长、玉兰女子城市执法服务队加强对校园周边、居民区、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噪声扰民行为。下来,我局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并强化市镇两级各部门间沟通联动,共同治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

  三、关于第3点“配齐固定和便携的噪声监测设备”的建议

  目前,我局仅市政园林管理中心配备了噪音检测仪,并于每天晚上八点左右在中心广场图书馆前面的广场进行噪音检测,如发现噪音超标准(该处7:00-22:00噪音限值为60分贝),则马上劝导跳广场舞市民降低音量。出于经费有限的原因,并且作为执法依据的测量所得噪声值须要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及资格的专业单位专业人员实施、提供,而社会生活噪声测量值较为动态,投诉人提出异议较多,为此,我局目前多数由第三方有资质噪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出具专业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令整改与依法处罚,确保噪声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社会噪声污染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重拳打击,更需要每位市民积极配合和参与。下一步,我局将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学习借鉴其他公园、广场治理噪声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巩固噪声整治成效,不断提高公园精细化管理水平。对公园、广场、小区内及街边的广场舞、健身操、乐器表演等活动引起的社会生活噪声开展长期整治,对噪音超标、违反规定开展活动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和耐心劝导,既保障市民娱乐健身的合法权利,又满足市民宁静生活的合理需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