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我市现行的《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施行四年多,于2021年1月26日失效。该办法作为城市绿化管理的法规性、纲领性文件,对规范和指导我市各项绿化事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由于《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了部分条款、国家出台新标准、2019年我市职能部门机构改革等原因,《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实际情况,须就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修订职能部门简称
根据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对原《办法》中部分职能部门简称重新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相关指标数值及定义表述
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广东省绿化条例》,对原《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部分指标数值要求及定义的表述进行修订。
(三)完善桥梁等立体绿化的规定
借鉴《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原《办法》第十四条关于立体绿化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其中,明确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四)完善道路绿化建设的规定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对原《办法》第十六条关于道路绿化树木选择、绿化覆盖率等进行修订。其中,明确不同宽度的道路绿化覆盖率要求以及城市景观道路可适度增加绿化覆盖率等规定。
(五)修订竣工验收、资质及方案审查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原《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行修订。删除对施工资质的要求,并明确公园、道路、江河两岸等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六)完善树木修剪、迁移、砍伐行为的规定
1、参考《上海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增加了有关修剪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增加了迁移、砍伐树木审批申请的条件。
2、根据《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了修剪、砍伐的定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