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东莞市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16-2035)》批后公布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绿地规划,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161号的文件精神,和《东莞市市级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我局负责《东莞市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16-2035)》的修编工作,将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在城市绿地系统中进一步延伸和细化。编制《东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6-2035)》,划定并公布绿线,是我市城市绿地建设适应城市发展新格局的重要前提,也是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必然要求。
二、规划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明确了规划范围为松山湖园区和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规划对象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主要内容
本规划结合了城市“双修”、海绵城市、粤港澳大湾区和东莞市城市结构空间调整提出的新要求,按照住建部新颁布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对我市现有的绿地斑块进行梳理分析,针对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在符合《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规划区的水网、山体自然景观和森林资源优势,通过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全面实现格局清晰、功能完善的中心城区绿地系统格局。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市域层面,市域绿地建设的现状及问题,绿地系统规划的框架及结构,包括廊道、斑块、节点等的规划。
二是规划区范围(东城、万江、莞城、南城、松山湖),结合实地调研等手段摸清城市绿地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布局及近期建设规划、分区建设指导;划定绿线,梳理并制定城市绿地系统管控的方法及保障措施等。
三、规划主要亮点
(一)与上版绿规相比的亮点
上版绿规着重在中心城区的绿地系统规划,对城市绿地系统结构和布局、以及城市景观进行规划,但缺乏对区域生态资源保护、生态红线管控的考虑和对下层次规划编制的衔接和管控。
本次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管控先行,构建市域生态空间结构,并以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为基础,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山地、森林、河流湖泊等现状生态用地和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空间的禁建和限建区划入生态控制线,确保市域生态底线,维护市域生态安全,保障我市全域生态安全与城乡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次规划还与《东莞市“小山小湖”保护名录》、《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5-2020)》、《东莞市绿道网总体规划(2010-2020)》等相关规划以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已编和在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充分衔接,增强规划的可实施性。
(二)指标体系助力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国家园林城市的更高层次,其更注重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注重保护自然资源、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本次规划结合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海绵城市等建设标准,在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方面分阶段建立符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标要求的绿地系统。
(三)塑造东莞地域特色
本规划通过对“可园”的园林特色植物应用的研究和分析,对岭南园林特色植物要素进行提取,提出岭南园林特色植物配置选择及应用指引。通过对岭南园林特色植物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东莞市的公园景观,弘扬岭南文化和内涵。
(四)分区建设引导,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莞城应利用“三旧”改造的契机,将边角用地建设为公园用地,通过奖励容积率等措施鼓励开发商增加开放绿地,推广立体绿化等形式,拓展老城区的绿化量;南城依山就水建设公园绿地,在居住区附近增加社区公园,并加强建设指引和监督,以保证实施;东城:以东江-东引运河、寒溪河、黄沙河,以及同沙山、黄旗山为自然基底,构筑完善城市绿地系统;万江应严格控制沿江建筑密度和高度,塑造富有水乡的城市滨江景观,以龙湾湿地公园为起点构建及完善东莞水道滨水绿化带,规划于汾溪河畔新建综合公园1处并沿汾溪河两侧新建滨水绿地;松山湖通过完善绿道建设,串连各种绿地,包括生态节点和湿地公园,周边以增加街头绿地为主,并建议产业园区开放附属绿地,构建开放通达的城市绿地网络。
四、城市绿线管理
(一)城市绿线的划定
本规划明确建立两级绿线管理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一级城市绿线,是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定的市级城市绿线(包括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编制《市级城市绿线控制图则》,进行“定界”管理;二级城市绿线,为本次专项规划确定的、未纳入市级城市绿线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以及专项规划确定的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并针对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的位置和面积,编制了《绿地图则》,进行“定量”管理,即下层次规划可在保证总量不减少的情况下,根据相关程序编写控规调整报告,进行具体位置和边界的调整。
(二)城市绿线的管理
本规划明确规定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三)城市绿线管控机制
本规划明确城市绿线的方案审批需广泛征求意见,在上报市政府审批后需确定绿线坐标及界标设置,并将坐标登记造册,定界完成后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若需要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应根据绿线级别的不同按法定程序报批,一级绿线调整须经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国家、省、市的审批权限报批;二级绿线的调整经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