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确保道路挖掘文明施工,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为市民营造一个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厚街、松山湖、虎门港等镇区,其他各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一、围护
1、在施工区域的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固定式硬质围挡,要求围挡摆放整齐、密封、牢固、顺直、整洁,围挡上的标识排列有序;围板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余泥外撒、污水外流;围挡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行驶,确保交通安全;在工程开工前禁止在现场堆放档板;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围挡,因故必须移动围挡时,必须及时摆放回原来位置;对于因施工工艺要求或其它原因不具备固定式硬质围挡的工地周边,应当设置其他围护。
2、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围护设施的维护,定期巡查,并做好清洁工作,及时修复或调换破损、污损的围护设施。
二、施工用料与堆放
1、严禁在人行道板和路面直接搅拌混凝土,避免污染路面。
2、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用料,应当分类集中堆放,堆放高度在0.7米以下,其周围设置封闭围档,并用密目网或其它遮挡材料进行覆盖.
3、现场堆放施工用料,不得影响交通及居民出行。
三、土方及渣土的处置
1、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
2、施工产生的土方,应当及时清运;土方堆放时间超过48小时或作回填土使用的,应当在现场集中堆放,并采用密目网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3、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式运输,禁止运输过程中出现抛、洒、滴、漏现象,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四、施工
1、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牌,夜间设置警示灯。为便于市民监督,施工现场应摆放施工标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现场监理的联系电话,接受市民投诉。
2、施工单位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统一穿着施工单位制作的工作服装。
3、施工现场需设置人行、车行便道必须作硬化处理。
4、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噪声、污水等对环境污染。禁止在23点以后在居民住宅区使用发电机、风炮等强噪声施工工具;禁止在施工现场随意排放污水和工程废水。
5、对于有大量土方外运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在运输土方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做好冲洗、保洁工作。
6、进行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等作业时,应当采用雾状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7、清扫场地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8、管线工程施工应当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方法,以减少土方裸露面积,管线工程施工每个作业面长度不宜超过50米,线缆工程施工每个作业面长度不宜超过100米。
9、对横过道路的管道原则要求采取顶管的方式进行施工;允许开挖的过路管沟,必须在夜间施工,同时铺设便桥,保证通行安全。
10、管沟回填必须分层夯实,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雾状洒水或其它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11、严禁在施工现场搭建窝棚,禁止在各单位及居民住宅门前堆放材料。
12、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3、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施工;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14、各管线及其他设施施工完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路面恢复原貌。
五、施工保证金
挖掘路面施工保证金统一按300元/平方米收取,少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无息一次性退回。
六、其他
各镇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反映,以便及时修订完善,提高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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