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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六次会议第202100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 2021-12-13 15:5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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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琦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城市管理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发展和改革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推行城市管理领域“个人诚信分”工程

  做好城市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人,城市管理从本质上讲就是人的管理。城市管理要做到有序化,就必须减少人的失信度,守规矩、讲文明、重公德,让每个人以信为本,重视并遵循诚信底线。诚信管理作为社会治理最基本的手段,其有效性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而推行城市管理领域“个人诚信分”工程,则是实施城市精细管理的“关键一招”。通过确立信用主体奖惩制度,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为守信者提供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反之,失信者扣减到一定分数时则会在贷款、就业、上学等方面被限定,从而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在具体操作上,依托于我市建设使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广东东莞)网站,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拟设置城市管理领域“红黑名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等主体,评定内容包括市容管理和执法、违法建设等方面信息。若相关涉企单位、个人列入“红黑名单”,会在进行涉密审查的前提下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广东东莞)网站。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对其进行社会性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让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而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可享受各级评先评优时优先推荐等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失信者步步难行、守信者处处绿灯”的效果。

  二、明晰信用评分标准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评级拟采用积分制管理,根据一个信用周期所累计的分数分为四级信用主体:优秀、良好、及格与不及格。城市管理领域主体所实施的失信行为是判定城市管理领域失信等级的量化指标,根据主体实施失信行为的性质及频次,分别累计相应的分数,失信行为按性质可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两类。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未出现任何失信行为的评选为优秀主体并列入城市管理领域“红名单”,而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其累计分数由小到大分别评定为良好、及格与不及格。最后,对于评定为不及格的主体,还应将其同时列入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从而实现分级管理。

  三、规范失信行为公示工作

  2018年,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失信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我局印发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范》。依托于“信用东莞”网站,本着实事求是、标准统一、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将相关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之后,在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公示工作中,我们会进一步畅通相对人反映异议意见的渠道,及时接收处理相对人对公示信息的异议,力求使每一处失信行为信息都准确无误。从而做到公平公正,真正将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落到实处。

  四、建立失信行为修复制度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建立健全失信行为修复制度,为失信人提供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是实现城市管理“好更好、坏改好”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应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或参加县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在具体操作上,拟参照《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失信主体满足一定条件,可根据失信行为性质的不同进行信用修复: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信用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相关义务的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撤下公示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的修复要求外,还应主动参与信用类培训或社会公益服务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撤下公示信息。而信用主体若在特殊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则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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