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的需要
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着力建设崇德向善的文明城市是城市工作7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之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建设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东莞。
(二)制定条例是实施国家市容环境卫生法规与完善东莞市城市治理制度的需要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上位法方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市容环境卫生规范体系上规定较为原则,且原《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废止,我市在市容管理执法依据上存在一定空白,亟需完善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治理制度。
(三)制定条例是推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合法化、规范化、精细化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市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我市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阻碍。2018年我市出台的政府规章《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包括城市容貌相关内容,且随着城市发展存在一定滞后性,确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推动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合法化、规范化、精细化。
(四)制定条例是落实全域文明建设要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需要
整洁美丽的市容市貌是城市文明的直观体现,是全域文明建设的核心阵地。为了进一步优化市容市貌、改善人居环境,亟需通过立法破解城市管理顽疾。制定本条例,正是将全域文明建设中的重点攻坚任务法治化、制度化,为我市实现市容环境的常态长效管理、建设和美宜居的现代化文明城市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4.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5.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六章,共有四十七条,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公众参与、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主要规定了责任区范围、责任人确定、责任人责任、建立落实责任区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城市容貌管理。主要规定了城市容貌标准和建筑物、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公共设施、井盖沟盖、宣传品、堆放搭建、店铺经营规范等内容。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规定了各类市场、餐饮服务等特定场所的环卫责任,对厨余垃圾、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大件垃圾投放作出了规范。明确组织开展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的环境卫生治理相关工作。强调环卫工人的权益保障和关爱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责任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违反城市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小微执法的条款。
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时间。
四、条例的特色与亮点
一是将全域文明建设要求融入法治实践。以责任区制度夯实社会共治底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范重点车辆密闭运输、户外宣传品设置及流动摊贩摆卖,兼顾“烟火气”与城市容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压实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场所等重点场所的巡查保洁责任,规范餐饮排污及各类垃圾收运处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二是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行责任区全域覆盖(第十一条);对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经营服务场所、建设工地等各类区域责任主体作出明确界定(第十二条);统一责任标准,涵盖建筑物外立面、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公共设施、井盖沟盖等容貌要求,以及交易场所、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要求(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三是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为应对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风险,条例明确强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四条),明确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并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督促指导(第五条)。规定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孳生地的清除责任(第十三条),压实各部门、镇(街)、村(居)委会防控职责(第三十三条),并要求组织和个人加强责任区环境卫生治理(第三十四条),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协作、全民参与的防控格局。
四是填补法律责任空白。细化不履行责任人职责、占道摆卖、出店经营、乱扔垃圾、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执法依据(第四十一至四十四条)。
五是将“小微执法”写入法规。提炼我市“三教而罚”柔性执法经验,设立“小微执法”条款,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清单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六是突出关心关爱环卫工人。要求改善工作条件、落实工资待遇,营造尊重劳动、关爱环卫工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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