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和国家战略部署的要求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了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部署;202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东莞是经济、人口大市,城市建设和更新改造活动频繁,建筑垃圾产生和规范处置压力大,需要不断完善立法,提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水平,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进一步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法治化水平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建筑垃圾单独作为一类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明确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也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作了规定。针对本市存在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违法运输、沿途泄漏和抛撒、装修垃圾监管不到位、资源循环产业链不健全、再生产品市场占有率低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间协作不够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条例》,为国家和省相关上位法落地实施做好制度衔接,以法治方式化解建筑垃圾管理难题。
(三)固化我市有效经验做法的客观需求
东莞于2018年入选住建部首批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2023年在全省率先印发实施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专项规划,探索形成建筑垃圾“1+3+N”综合治理工作模式,初步构建起建筑垃圾全流程综合治理体系,得到上级部门充分肯定。同时,我市于2022年7月18日出台的《东莞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对推进东莞市建筑领域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和精细化管理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通过制定《条例》,将这些有效经验做法上升为刚性制度,推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化、长效化,以“小切口”立法做好生态保护“大文章”。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流程设计相关制度规范,具体章节编排包括总则、处置许可、建筑垃圾产生与运输、建筑垃圾利用与消纳、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四十三条。
三、《条例》的亮点
(一)理顺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一是明确市镇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二是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统筹规划工作,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源头排放相关工作,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运输管理相关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二)落实源头减量,加强工地管理
减少建筑垃圾产量是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建筑垃圾监管压力的直接方式。为了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目标,一是规范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的管理职责,要求设置建筑垃圾专用贮存场地和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信息登记;二是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施工现场分类处理义务;三是规定工程渣土应当优先用于工程项目内回填和不同工程项目之间就近利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健全本市工程渣土供需发布系统。
(三)聚焦装修垃圾,填补监管盲点
装修垃圾乱堆乱放污染环境,影响市容,但又因产生量较小且分布面较广,其“由谁管、如何管”问题一直是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条例》在参考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作为责任人,并压实责任人的管理职责,细化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明确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实现装修垃圾精细化管理。
(四)鼓励资源利用,提升处置效能
科学、合理、高效统筹调配建筑垃圾,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明确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要求;二是明确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所规划建设、运营以及停运要求。三是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的比例要求,鼓励非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四是规定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综合利用,以推动建筑垃圾的现场直接利用处置。
(五)实施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
提升监管能力,推动建筑垃圾管理落地见效:一是通过科技手段,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二是通过跨部门和跨区域执法协作,强化监管合力;三是通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信息公开,强化监管效能。
(六)合理设定法律责任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变更申请,违反装修垃圾投放和清运义务、运输规范、设施配备要求、运营要求、电子联单管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及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设定了罚则,形成有效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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