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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4-12-31 11:2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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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目的

  为实现城管领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通过制定城管领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规范城管领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12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东莞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7日修订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作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上层制度文件,明确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能、试行评定分离、简易招标等制度。

  三、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市政工程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

  四、 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10方面内容,分别是适用范围、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制、组建招标监督小组、确定评标定标办法、组建筛选和定标委员会、筛选程序、评标程序、定标程序、招标人内控机制及招标效果评估机制。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热力、城市照明、人行道及绿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公开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配套服务的公开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城管领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可采用简易招标法或评定分离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配套服务的公开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简易招标或评定分离招标。

  (二)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招标人对实行评定分离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自主组建招标监督小组、筛选和定标委员会,制定入围筛选办法、评标办法、定标办法。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

  招标监督小组为3人或以上,人员可由招标人直接委派,也可以从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等单位补充委派,应确定一名招标监督小组组长负责统筹监督工作。

  招标监督小组通过全程现场监督的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四)确定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办法实施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定标办法包括票决法、议事法、价格法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定标办法。

  (五)组建筛选和定标委员会

  本条是关于组建筛选和定标委员会的规定。筛选和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或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委派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筛选或定标当日从2倍或以上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筛选和定标委员会的备选人员可以重复。

  (六)筛选程序

  本条是关于筛选程序的规定,筛选委员会负责筛选入围企业名单。

  (七)评标程序

  本条是关于评标程序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有效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八)定标程序

  本条是关于定标程序的规定。原则上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九)招标人内控机制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内控机制的规定,包括决策约束机制、回避机制、全过程留痕机制。

  (十)招标效果评估机制

  本条是关于招标效果评估机制的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评估。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办法。


  点击查看通知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查看图解政策解读:图解《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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