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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 2024-03-13 11:1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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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目的

  倡导企业诚信经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对全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定期评价、分类管理,构建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逐步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要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可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企业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下来将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因此,我们针对部分燃气企业不够重视事前风险防范、缺乏燃气安全管理意识、管理体系不完善、不良行为多发等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东莞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东莞市城镇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以期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净化我市燃气行业经营秩序。

  三、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四)《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四、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分5方面内容,分别是总则、评价内容与等级、评价程序与方式、评价结果应用以及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信用评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实施细则》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二)第二章评价内容与等级。《信用评价》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内容及认定依据。

  (三)第三章评价程序与方式。《信用评价》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良好行为信息的申报、审核认定、发布和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审查、异议提出、复核的程序及时间,同时明确了评价得分的公示期。

  (四)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评价信息的推送平台,按信用评价等级的实施差别化服务和管理。

  (五)第五章附则。《信用评价》第十七条至十八条为附则,规定《信用评价》的解释主体、有效期。

  (六)附件。附件包含了《东莞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及《良好行为信息申请表》《良好行为认定书》等信用评价的常用文书式样。

  五、主要修订内容

  对比2022年4月印发的《东莞市瓶装燃气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不同。旧版是只适用于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修订版是适用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二)评价周期不同。旧版是动态评价,修订版是一年一评,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开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三)评价等级不同。旧版是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修订版是分为A(优秀)、B(良好)、C(较差)三个等级;

  (四)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更全面、更合理。旧版把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义务(如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等)设定为加分项,明显不合理,旧版的不良行为认定情形太少,只有18项,不仅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而且不足以全面监管企业安全生产;

  (五)扩大了重点监管(即一票否决,直接评为C级)的范围。旧版只把发生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形的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修订版不仅规定发生燃气事故(不限于人员伤亡)一律评为C级,而且还增加了多种与“黑气”相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也是评为C级;

  (六)评价结果应用不同。旧版对于重点监管对象的惩罚措施只是增加检查频次,力度不够,修订版是对其重新进行燃气相关活动及办理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等事项严格审查和监督,对后续经营行为采取从严检查等措施,惩罚措施更为严厉。


点击查看通知文件: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点击查看图解政策解读:图解《东莞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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