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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3-06-06 15:4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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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对《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调整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东城综〔2021〕58号,以下简称《通知试行》)进行修订,印发了《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城综〔2023〕3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障《通知》顺利实施,现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一、《通知》修订背景

  《通知试行》修订实施以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等的修改,《通知试行》中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为确保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过程规范有序,进一步提高招标质量和效率,经我局认真研究、两次征求意见,修订形成了《通知》。

  二、修订的依据

  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文件精神,主要是对原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修订形成了《通知》。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城函〔2017〕2294号);

  6.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5号);

  7.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28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通知试行》共有条款21条,修订后有24条,其中,沿用《通知试行》条款18条,修改3条,新增3条。具体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重新修改并印发,因此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修改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28号)”。

  (二)目前园林绿化工程已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因此将《通知》“第五点第4条”中的“园林绿化工程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相关事项,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通用系统上线后另行通知”修改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电子化招投标”。

  (三)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修订后《通知》“第五点”增加第5条“招标人应当自确认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根据《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企业需在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方网站中的东莞城管行业企业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其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将归集共享至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园林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应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工作中”。

  (五)根据《关于加快推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增加“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

  (六)为明确我局负责监管的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参照该《通知》执行,增加“对于环境卫生、燃气热力、城市照明、人行道及绿道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持续构建工程招投标领域多模式、多元化的监督管理政策体系,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增强公平公正性。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提升工程建设品质。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鼓励诚信投标,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积极搜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努力构建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招投标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5日


附件:《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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