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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2022-12-21 16:0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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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根据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广东省颁布实施新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东城综〔2021〕117号),为确保我市垃圾处理企业的规范运营,提高运行质量,制定了《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二、重点内容

  (一)关于运输车辆进厂要求

  为保证我市垃圾运输企业经营合法性,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中第十七条,修订稿第四条增加第二款,明确生活垃圾运输企业必须取得相关服务许可证。

  (二)关于垃圾处理企业运营要求

  根据《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范》(J14940-2019)中的5.2.12,5.2.25,5.2.13,9.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134-2020)5,6,7,在《修订稿》第八条 臭气控制要求、第九条 渗沥液处理要求、第十条 炉渣收集输送要求、第十一条 飞灰处置要求,明晰垃圾处理企业臭气、渗沥液、炉渣及飞灰的运营要求。

  (三)关于主管部门监管及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垃圾处理企业运行过程规范、有效的监管,促进垃圾处理企业自觉守法,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参考佛山南海聘请第三方制定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泥处置及餐厨垃圾处理厂营运考核细则》,在检查机制中增加日巡、月检,并明确相关处罚措施。

  (四)关于安全生产监管要求

  为有效减少和控制危害、事故的发生,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细则》增加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管要求,明晰垃圾处理企业及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要求。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五条,在《修订稿》中增加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明确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和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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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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