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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2022-05-18 17:2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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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垃圾分类工作部署的迫切需求。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垃圾分类,关键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要加强引导、因地制宜、持续推进。同年,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省、市也相继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粤办发〔2019〕43号)以及《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对垃圾分类工作提出明确工作目标要求,要建立垃圾分类长效管理体系,加强法治保障。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省工作部署要求,确有必要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是理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制机制,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部门职责不清、公众参与率低、监管难等问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试点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但由于政策性文件层级低、稳定性不够,有必要将其相关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到地方立法加以确认。近年来,国家、省也陆续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工作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为更好地衔接好上位法要求,有必要借鉴周边城市立法实践,在梳理总结我市近年来垃圾分类工作方面形成的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省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要求,从立法层面为东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法治支撑。

         二、《规定》主要内容和特色

         《规定》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条,全面规范了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构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规定》立法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市、镇两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以东莞市辖镇的特殊行政架构为基础,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从立法层面对市、镇两级政府以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改、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教育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界定, 并在第六条确立了“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的工作原则,进一步理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避免和减少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垃圾分类标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规定》第二十三条结合上位法以及参考各地市的实践经验和立法先例,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我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并针对各类别垃圾具体范围进行细化和列举,有利于社会公众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精细化管理。

         (三)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管理责任人制度及管理责任人职责,明确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区域,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更好的保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能够全覆盖落实。同时,在《规定》第四十一条设定了未履行管理责任人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从执法层面确保管理责任人制度得到落实,依法严格履行职责。

         (四)明确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建设。《规定》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中,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建设、设施设置和管养责任单位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十八条,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作为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之一,纳入“三同步”制度(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将其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概算。

         (五)建立定时定点投放制度。《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总结和完善我市近年来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在原有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制度基础上,参考其他城市的实践经验,规定了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和规定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目前,住宅区多点或多层摆放垃圾桶,不仅大大增加了物业保洁的工作量,造成物业对垃圾的混收混运,同时会减少小区绿化带面积或可用停车位等,增加消防安全隐患,而且实践中不可能在每个点位配备指导员进行监督管理。因地制宜设置集中收集点,实施定时定点投放,有利于强化监管,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是保证分类质量的有效途径。

         (六)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全链条管理。在源头减量环节, 《规定》第三章明确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并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在分类投放环节,《规定》第四章着力解决源头监管难、收集容器配备和投放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环节,《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一般性要求,以及收运处理资质条件、运输的单位的具体职责等,着力解决混收混运现象普遍等问题;在垃圾分类处置管理环节,《规定》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六条解决了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各类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具体要求。


图解《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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