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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024-03-19 11:1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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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保障我市城镇燃气供应的安全营运,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体系。及时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职责明确、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原则,实施城镇燃气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建城 [2016] 203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7)《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

  (8)《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9)《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10)《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应急预案》

  (13)《广东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粤建城函【2020】78号)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燃气突发事件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以下情况:

  (1)燃气企业主要设备、设施,燃气主干管道发生严重泄漏。

  (2)液化石油气(LPG)或液化天然气(LNG)运输槽车以及运输大量液化石油气实瓶的车辆在燃气企业内部发生严重泄漏。

  (3)燃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运输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等系统受损。

  (4)燃气设备设施故障导致燃气大面积进入用户,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5)本预案不适用于客户端的燃气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燃气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的用户范围,将燃气安全事故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为最高级。

  2.1 特大燃气事故(I级),适用于以下情况: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2)因燃气突发事件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生产受到严重影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

  (4)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使城市基础设施全面瘫痪。

  2.2 重大燃气事故(II级)适用于以下情况: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因燃气突发事件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生产受到较严重影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4)燃气突发事件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到交通运输和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并使局部地区瘫痪。

  (5)燃气企业主要储存设施发生严重泄漏。

  2.3 较大燃气事故(III级),适用于以下情况: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因燃气突发事件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生产受到一定的影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4)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在城市主干道上,造成交通中断。

  (5)在商业区、居住密集区,运输大量液化石油气实瓶的车辆、燃气管道等引起燃气大量泄漏事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2.4 一般燃气事故(IV级),适用于以下情况: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

  (2)因燃气突发事件使当地经济生产受到影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造成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4)在储存站、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商业区、居住密集区,运输液化石油气实瓶的车辆、燃气管道等引起燃气泄漏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应急组织体系

  3.1 组织机构

  根据《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东莞市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东莞市城镇燃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设在数字城管中心,加挂东莞市燃气事故应急调度指挥中心牌,以下简称“调度指挥中心”)统一领导。

  (1)调度指挥中心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调度指挥中心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本应急预案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调度指挥中心成员。成员单位见3.2(3)。

  (2)现场指挥部

  由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由市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单位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等组成。成员单位见3.2(3)、应急救援队伍见附件2、应急救援人员见附件3。   

图片1.png

  (3)现场指挥架构

  各工作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当市有关职能部门介入增援时,由市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

  3.2 职责

  (1)调度指挥中心

  调度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调度指挥中心和市燃气应急办公室均设在数字城管中心。

  ① 启动和终止本预案,指导协调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调动市有关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护工作。

  ② 跟踪掌握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做好对燃气突发事故的研判和

  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信息收集及时、渠道畅通。

  ③ 联系市其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应急所需的各种保障。

  ④ 及时了解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气情况;保持与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有效联络:

  – 及时传达、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应急决策;

  – 落实调度指挥中心的行为指令,收集响应的执行情况,告知相关部门、提出对事故处理建议;    

  – 应急响应结束,组织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2)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燃气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机构。

  ①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

  ② 根据调度指挥中心授权,启动和终止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展开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

  ③ 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展势态和救援情况,提出需要调度指挥中心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实效于应急处置所需,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功能组别。

  (3)市有关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在调度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应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情应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协调处置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并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和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建立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事故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火灾扑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防疫物资储备工作。

  –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事故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治、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对于现场遗留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毒有害物质,指导、协调事故救援的排放处置工作,控制周边环境被进一步污染。

  – 东莞供电局负责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快速修复损坏本单位所属产权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属地供水单位做好应急救援供水保障工作。

  –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调度指挥中心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职能、市有关单位参与事故救援保障工作。

  3.3 应急保障

  (1)专业保障

  - 应急专家

  从东莞市燃气行业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抽调,专家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 应急救援队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燃气企业按燃气性质不同分别成立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应急资源,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

  ①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② 市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

  ③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

  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2)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其有关部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燃气应急救援队配置专业抢险车辆11部,其中五十铃箱式运输车5部、江铃全顺工程抢险车6部。各抢险组根据抢险任务需求配齐专业抢险设备器材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器材、个人防护用具(队员统一着装,服装印“东莞市燃气应急救援队”)照明通信器材和消防器材等。

  中石油华南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队配置应急抢修车辆、应急指挥车、应急履带抢修车各1部,蜘蛛吊和多功能红外线探测机器人各1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4套,各型号抢修套袖、补强板抢修卡具和空腔封头式抢修卡具等。

  (3)财政保障

  - 经费支撑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投入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 保险制度

  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燃气企业需求,为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3.4 反恐怖防范

  提高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结合燃气行业生产实际情况,以“平战结合,单位落实”,“重点突出,防范为主”为原则,贯彻落实《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分类分级办法》、《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通则》工作要求,进行分级管理、主动防范。

  按日常、戒备、紧急三种状态下的反恐怖防范和应急响应等级的递增,同时体现三种状态下的协调联动,完善反恐怖防范工作应急预案系统:总体预案、分类预案、专项预案。

  1. 燃气供应系统属于二级防范重点目标包括:

  (1)高压A调压站;

  (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

  (4)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2. 防范措施与要求:

  (1)人防措施

  ① 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保人员。安保人员按照防范工作管理制度定期对防范目标进行巡视,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② 企业应实行安保人员、生产人员联保机制,生产值班人员在正常工作巡视的同时进行定时、定线路、定内容安全巡查。

  ③ 对外来人员及进出防范场所的车辆实行审批和出入登记手续。

  ④ 对燃气运输车辆应配备具备相关资格的专职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车辆进入场站应逐车实行安全检查。

  ⑤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保人员参加反恐演练及专业培训。

  (2)物防措施

  ①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应配置围墙或栅栏等实体防护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4.1.2.1条规定。

  ② 企业应根据需求配备阻车障等防冲撞设施。

  (3)技防措施    

  ① 企业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4.1.3.5条规定。

  ② 对于燃气运输车辆应加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4)报警

  及时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危急情况或发出危急信号。

  (5)非常态防范

  重要时期的特殊防范应在落实常态防范的基础上,采取更为严格的非常态防范管理措施:

  ① 在重要时期,企业应当实行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制度,及时沟通各类涉恐信息,并加强警企之间的信息联络工作。

  ② 企业对其二级及以上防范目标应当增配巡查人员,并增加巡查频次。

  ③ 企业对其二级及以上防范目标以及其他重要场所进一步严格入口安全检查。

  ④ 企业应当开展重要时期的反恐怖防范教育和应急演练,增强员工防恐反恐防范意识。

  ⑤ 企业应当对其二级及以上防范目标的站场区实行封闭管理。

  ⑥ 企业应当组织检查本单位所有反恐怖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按照燃气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在职责允许范围启动相应的事故响应级别。

  (1)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由发生事故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令,并报告市有关部门。

  镇级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协助公安、应急、消防、卫健、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维护交通、后勤保障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生地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较大事故)

  由市调度指挥中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令,组织燃气专家和相关单位,对事故势态作出研判。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疏散、撤离易受突发事故危害的人员,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Ⅱ级响应(重大事故)

  由省级应急机构负责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总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东莞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社会力量,全力配合省级应急机构做好处置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4)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

  由国家应急机构组织实施,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东莞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社会力量,全力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处置救援工作。

  4.2响应程序

  (1)应急响应程序图:

02.png

  (2)响应行为

  – 燃气事故接警,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警戒、疏散无关人群,包括可能涉及的区域进行控制。

  – 根据燃气事故态势,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 事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应急救援工作的行为主体。

  4.3 应对处置

  (1)同时启动市局、镇分局两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属地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为东莞市燃气应急救援队伍成员,突发事故时接受现场的统一指挥。

  (3)联动镇相关部门、街道居委、单位,及时组织燃气事故的疏散、围蔽、救护等工作。

  (4)根据事态的发展,研判其事故危害程度并及时报告;同时做好响应升级的准备。

  (5)落实与各级部门、单位的有效衔接,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 《东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 镇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东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 各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镇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4.4 指挥权移交

  针对燃气安全事故态势的变化,指挥权的移交主要包括:

  (1)当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增援应急救援工作时,原级指挥部门应按规定实行适时移交。移交时应说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救援、资源保障等情况:

  ① 事故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② 已采用的应急处置措施;

  ③ 已有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情况;

  ④ 研判下一步事故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和周边企业、居民等情况。

  (2)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突发事故,经调度指挥中心批准的实地移交:

  ① 现场副总指挥接替现场总指挥;

  ② 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工作组组长,接替现场总指挥。

  4.5 社会动员

  发生燃气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燃气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紧急情况下,依法调用相关部门、单位的车辆、物资、人员等。

  发生燃气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同时组织基层单位、相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5. 信息报告

  5.1 预警通报

  针对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燃气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为: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标示;

  Ⅱ级(重大)橙色标示;

  Ⅲ级(较大)黄色标示;

  Ⅳ级(一般)蓝色标示。

  红色标示预警级别最高,其中:

  Ⅰ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发布;

  Ⅱ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按照东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Ⅳ级预警信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风险信息的有关情况,及时向东莞市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5.2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预警措施,做好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

  5.3信息报告

  (1)报告时间

  一般燃气安全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东委办[2017]38号)的要求,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上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较大燃气安全事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事故情况。

  (2)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②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③ 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④ 现场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⑤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⑥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规定执行。

  5.5 应急终止

  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污染符合有关标准;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总指挥部批准,授权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参与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指令撤离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现场抢险救援结束,由发生燃气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责成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设施,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恢复供气。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发生燃气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迅速采取措施:

  (1)组织实施安抚、救济救助、心理及司法援助。

  (2)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3)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2总结和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发生燃气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就应急救援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对恢复生产作出安全符合性的评估,报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7. 监督和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燃气运营安全、设施保护、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培训,提升对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7.2 预案演练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性的“城镇燃气综合预案演练,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制度。燃气经营企业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主管部门。

  7.3 奖励与追责

  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统一指挥者,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和说明

  -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安全事件

  指在营运中,引起的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停气和人员伤亡等事件,具体包括:

  (1)各种原因造成供应的城镇燃气技术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2)燃气储存容器、设备装置发生泄漏、位移、火灾、爆炸事故;

  (3)输配系统管网发生管道断裂、泄漏,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障碍;

  (4)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源输配受阻或者燃气设施故障。

  - 城镇燃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要求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反恐办《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建城﹝2016﹞203号)的要求,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常态防范和非常态防范的相关工作。

  (1)人防(人力防范)

  是指执行反恐怖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2)物防(实体防范)

  是指用于反恐怖防范任务的目的,具有阻止、影响或延迟恐怖袭击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

  (3)技防(技术防范)

  是指利用各种先进的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等能力及防护功能的反恐怖防范手段。

  (4)常态防范

  是指在社会安全形势稳定的日常状态下,采取的一般性、常规性防范措施和行为。

  (5)非常态防范

  是指在国家反恐怖工作提出要求的特殊阶段或地方地府有关部门发布反恐怖工作处于戒备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较常态更为严密的防范措施和行为。

  8.2 预案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修订、更新。经市政府批准后,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8.3 预案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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