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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管领域综合执法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
  • 2022-02-18 16:5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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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综合执法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城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涵义

  本预案所称综合执法突发事件,是指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紧急事件。

  1.3编制依据

  (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东莞市城管系统执法领域的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包括各类在建违法建设、被控停违法建设发生突发事件,以及执法领域发生暴力抗法时的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在执法过程中,受到群众阻挠、谩骂、围攻等事件;

  (2)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受到人身攻击、伤害,执法装备或当事人财物受到损坏、被毁等事件;

  (3)在执法过程中,发生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设施受损、人员伤亡突发事件;

  (4)被管理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到执法人员办公地点、局机关上访,出现过激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

  (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发生的其他暴力抗法事件。

  1.5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规范、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平战结合的原则,强化大局观念,服从意识,各尽其责,保证处置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进行。

  2.综合执法领域突发事件

  2.1突发事件分类

  东莞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突发事件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1)违建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

  在查处违法建(构)筑物和违章广告等执法工作中,发生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设施受损、人员伤亡、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

  (2)社会矛盾类突发事件

  在查处“城市六乱”等违法行为执法工作中发生妨碍城管执法、暴力抗法、袭击城管执法人员等突发事件。

  2.2突发事件分级

  城管系统执法领域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等级综合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执行(备注“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Ⅰ级执法领域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执法领域突发事件:

  在执法现场阻挠执法或在城市公园广场、城管部门办公场所等区域发生非法集会、聚众闹事、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000人以上;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暴力抗法事件。

  (2)Ⅱ级执法领域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达到Ⅰ级突发事件标准的,为Ⅱ级执法领域突发事件:

  在执法现场阻挠执法或在城市公园广场、城管部门办公场所等区域发生非法集会、聚众闹事、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暴力抗法事件。

  (3)Ⅲ级执法领域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达到Ⅱ级突发事件标准的,为Ⅲ级执法领域突发事件:

  在执法现场阻挠执法或在城市公园广场、城管部门办公场所等区域发生非法集会、聚众闹事、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暴力抗法事件。

  (4)Ⅳ级执法领域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达到Ⅲ级突发事件标准的,为Ⅳ级执法领域突发事件:

  在执法现场阻挠执法或在城市公园广场、城管部门办公场所等区域发生非法集会、聚众闹事、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

  造成3人以内受伤的暴力抗法事件;

  参与人数虽少,但已引发跨市、跨行业连锁反应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或暴力抗法事件。

  3组织体系

  执法科室根据局应急工作制度和要求,成立综合执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各园区、镇(街)城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执法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应急工作。

  3.1综合执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1.1 小组组成

  综合执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城管系统综合执法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市城管系统综合执法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分管综合执法工作副局长;

  常务副组长:协作分管领导负责综合执法工作的局领导;

  副组长:各执法科室负责人;

  成员:各执法科室副职领导。

  3.1.2 小组职责

  综合执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决定本单位综合执法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科室开展综合执法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建立各类风险隐患研判和会商制度,定期对各类风险源进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和对策;

  (4)指导、检查、监督全系统综合执法领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5)制定、修订本系统综合执法领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当突发事件超出本部门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支援,并在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3.1.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综合执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访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信访科负责人

  副主任:各执法科负责人

  工作人员:各执法科室有关人员。

  3.2.2 办公室职责

  负责在建违法建设、被控停违法建设、暴力抗法等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所联系分局落实在建违法建设、被控停违法建设、暴力抗法等属地应急管理责任,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综合执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命令;

  (2)收集和分析本系统综合执法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为综合执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服务;

  (3)编写综合执法突发事件信息专报,经综合执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通报其他有关科室;

  (4)根据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

  (5)配合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各应急行动组、应急专业队伍、救援物资的统一指挥和调配;

  (7)组织修订和管理综合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各项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模拟演练等工作;

  4 运行机制

  4.1 风险防控

  (1)编制年度综合执法突发事件防控方案。在开展城管系统综合执法领域风险点、危险源调查的基础上,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城管系统综合执法领域突发事件防控方案,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危险源、风险点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2)实施城市风险防控“双责任人”制。按照“包点到人”的原则,明确每个危险源、风险点的城管部门的巡查责任人的安全责任人。

  4.2预警机制

  (1)及时向上报告。发生综合执法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局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确定预警级别。接到有关部门的预警之后,应当配合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3)做好响应准备。预警信息发布之后,各执法科室、各镇街(园区)分局要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解除预警措施。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在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时,按照要求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应急处置

  4.3.1信息报告

  (1)执法科室在接到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突发事件事故信息后,根据上报信息(必要时派出工作人员核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等级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对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突发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和本预案,作出应对的决定。

  (3)报告内容。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突发事件类型、规模,造成死亡、失踪或受伤人数,影响范围、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表

报告类别

时间要求

口头报告

10分钟内

书面报告

1小时内

续报

随时

注:一旦突发事件升级,应立即上报

  4.3.2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理,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突发信息报告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3现场处置

  4.3.3.1 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下列内容:

  (1)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

  (2)突发事件发生的过程、可能原因;

  (3)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后果;

  (4)应急救援设备、物质、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有关装置、设备、设施等损毁情况;

  (5)其它情况。

  4.3.3.2现场处置措施

  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措施:

  (1)规划避险线路,迅速组织事故区域和受威胁区域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2)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3)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险救援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5)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水等,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6)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搜集,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

  (7)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8)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3.4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危险建筑及危险禁入区域已圈定、布控,根据局应急现场指挥部指令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等。

  4.4信息发布

  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综合执法突发应急事件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未经授权的事发单位,不准对外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4.5后期处理

  4.5.1善后处理

  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终止应急状态,组织各分局做好事件原因调查、受伤人员抢救救治、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因紧急救援需临时征调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的,事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无法返还的,按有关规定,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4.5.2调查与评估

  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损失、处置经过、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过程,伤亡情况,所造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事件产生的原因,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恢复重建建议。

  5应急保障

  各执法科室、各城管分局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积极准备所需要的各类应急资源,包括组建应急救援抢险队伍等。

  5.1通信保障

  进一步完善应急配套设施和技术力量以及110联运协作机制;建立健全重特大应急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坚持行政问责制,依据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

  5.2 物资保障

  各执法科室、各镇街(园区)分局应做好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应急物资包括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应急救生等设施,确保满足应急抢险救援需求。

  5.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执法科室、各镇街(园区)分局各负责建立一支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具体情况和领导小组的要求实施处置工作。

  5.4 资金保障

  各执法科室、各镇街(园区)分局应制定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年度维护经费计划,将其纳入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6 应急演练

  在局应急办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附则

  本预案由东莞市城管领域综合执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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