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预案目的
为做好我市城市道路照明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指导应急抢险,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工作职责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责任,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应急工作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机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市应急办及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有效应急响应机制。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道路照明以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部门监督、责任单位依法规范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目标。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道路照明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我市市域范围内发生城市道路照明突发安全事故,造成大面积熄灯或人员伤亡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1、路灯变压器、电缆、其他照明设施被大规模破坏。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城市管理局成立城市道路照明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织修复及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事后各项工作。
(一)、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1、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科科长
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科副科长
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家工作组和应急抢险施救组织。
2、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和协调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应急施救措施;
(2)、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3)、负责宣布启动、终止事故应急预案。
(4)、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修订及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
(6)、其他有关城市道路照明突发安全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管局市政科,办公室主任由市政科科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科全体人员、路灯监理单位负责人及日常养护单位的负责人等。其职责为: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事故报告,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传达领导小组的指示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相关部门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联系和协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领导小组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领导小组专家组由有关城市照明建设、养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期间,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给予技术支持。
(四)、应急抢险施救组织与职责
预警工作主要由业务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日常养护单位实施。
1、业务主管部门:强化部门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工作。
2、监理单位:要求有专门的巡查车辆和巡视人员,不定期对监理范围路灯照明状况进行巡查,监督日常养护规范管理,落实各项工作并定期完成对照明设施养护情况及质量状况评估。
(一)、总体要求
城市道路照明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等方面的工作。
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较大事故,要直报市人民政府,并根据情况需要报省建设厅。
2、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指派相关员前往现场初步核实。
(2)事故一经确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3)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送市应急办公室。
3、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发生后的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二)应急响应
1、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分别为:
Ⅰ级:事故造成城区或各镇中心区范围10%-15%的城市照明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Ⅱ级:事故造成城区或各镇中心区范围15%—30%的城市照明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造成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人员重伤或死亡。
Ⅲ级:事故造成城区或各镇中心区范围30%以上的城市照明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造成3人以上人员重伤或死亡。
2、响应程序
(1)较大事故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成员会议,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5)领导小组组长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6)服从市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7)在应急响应期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三)、应急支援
1、应急领导小组派出现场工作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事故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处理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专报。
2、事故责任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四)、新闻发布
(一)、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应急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媒体。特殊情况下,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后期处置
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并提交领导小组。
2、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事故责任单位应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事故总结。总结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