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的必要性
为做好全市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2017年10月采购了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对全市填埋场渗滤液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制标准要求,随着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迫切需要制定监督管理和支付办法,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确保渗滤液达标处理排放。
二、主要编制内容
(一)总则
1、明确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适用于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进行渗滤液处理所涉及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费用支付工作。
2、明确相关单位职责。第三条、第四条明确涉及的相关单位,包括市城管部门、园区、镇(街)、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单位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二)监督管理
1、监管方式。第五条明确监管方式包括渗滤液处理设备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检测出水水质、对出水水质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测、根据环保部门的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等。
2、监管要求。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市城管部门、园区、镇(街)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单位具体应承担的义务。
3、浓缩液处置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产生的浓缩液处置方式和要求。
4、应急处置要求。第十四条明确了针对雨季、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以及渗滤液处理量增加、渗滤液溢出或其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发生时,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单位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5、边界条件及渗滤液调配处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园区、镇(街)须加紧推进填埋场治理,并完善集装箱渗滤液处理设备进场条件。市城管部门负责统筹、调配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对全市填埋场渗滤液进行达标排放处理。
6、渗滤液处理量确认要求。第十七条明确了园区、镇(街)渗滤液处理量确认要求。
(三)渗滤液处理费用支付
1、支付的方式及标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渗滤液处理费支付的方式及标准。
2、支付程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渗滤液处理费支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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